庾仲初作揚都賦成,以呈庾亮。亮以親族之懷,大為其名價雲:“可三二京,四三都。”於此人人競寫,都下紙為之貴。謝太傅雲:“不得爾。此是屋下架屋耳,事事擬學,而不免儉狹。”
庾公目中郎:“神氣融散,差如得上。”
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。吊于人,是日不乐。妇人不越疆而吊人。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。吊于葬者必执引,若从柩及圹,皆执绋。丧,公吊之,必有拜者,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。”主人曰:“临。”君遇柩于路,必使人吊之。大夫之丧,庶子不受吊。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,哭之适室,子为主,袒免哭踊,夫入门右,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,狎则入哭;父在,哭于妻之室;非为父后者。哭诸异室。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;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;同国,则往哭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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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和始為楊州從事。月旦當朝,未入頃,停車州門外。周侯詣丞相,歷和車邊。和覓虱,夷然不動。周既過,反還,指顧心曰:“此中何所有?”顧搏虱如故,徐應曰:“此中最是難測地。”周侯既入,語丞相曰:“卿州吏中有壹令仆才。”
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丧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王劭、王薈共詣宣武,正值收庾希家。薈不自安,逡巡欲去;劭堅坐不動,待收信還,得不定迺出。論者以劭為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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